哪些情形通常属于工伤

可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伤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 患职业病(须符合《职业病目录》)
  •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第15条)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猝死认定")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以下情形通常不能认定工伤,实操中要特别注意:

  •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事故,如本人被认定负主要责任或全责,不构成工伤
  • 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受伤:自我伤害或醉酒后发生事故不予认定
  • 自残、自杀:不属于工伤
  • 非工作时间在非工作场所受伤:如下班后在公司健身房打球受伤,是否认定存在争议
  • 上下班路径偏移:绕路做私事途中发生事故,可能被认定为不在合理上下班途中
  • 48小时外抢救死亡:猝死但超过48小时方才去世,不能视同工伤(实务中最受争议的情形之一)

申请时限

申请主体时限
用人单位事故伤害发生后 30日内 申请
职工本人/近亲属/工会单位未申请的,可在 1年内 自行申请

重要提醒:单位超过30日未申请的,在此期间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职工若超过1年仍未申请,将失去通过行政途径认定工伤的机会。

申请材料清单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

必备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人社局官网下载)
  •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任选其一或多项)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影像资料

按情形补充

  • 交通事故: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本人主要责任)
  • 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因公外出事故:出差证明、事故经过说明

工伤赔偿项目明细

工伤认定后,赔偿项目分为医疗期伤残等级两个阶段:

医疗期间

赔偿项目来源说明
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符合目录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各地标准不同,一般70-100元/天
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治疗期间按原工资待遇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的方可申请
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外就医时

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说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均有,按伤残等级 × 本人月工资计算(1级27个月,10级7个月)
伤残津贴1-4级丧失劳动能力者,按月领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省标准不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省标准不同)
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目录报销

注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才触发,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则不立即支付。

实操建议

  1. 先治病,同步固定证据:受伤后优先就医,同时保留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就医收据
  2. 让单位出具事故说明:正式书面材料更有说服力;若单位不配合,可自行向人社局提交说明
  3. 交通事故务必报警:交警责任认定书是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核心材料,不报警则缺少此证据
  4. 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通过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是拿到伤残补助金的前提
  5. 保留所有医疗单据:工伤保险报销需要正规医疗机构的发票和病历,私立诊所可能不在报销目录

认定失败后的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被不予认定或单位不配合时,可以:

  1. 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省/市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复议不服,或直接对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俗称"告政府")
  3. 民事诉讼(针对无保险单位):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赔偿工伤损失
  4. 检举投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或拒不赔偿
  5. 工会介入:向单位工会或地区工会寻求协助,工会有权代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申请时限及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42条(各类工伤待遇标准)
  •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工伤保险待遇)
  • 《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工伤认定决定申请复议)